萤仁斋韩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如处理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履行必要措施。
1. 在线咨询的受理及回复
本院为受理官网在线咨询、确认咨询人身份、就咨询内容进行回复及预约安排、各类告知·通知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投诉处理
本院为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络·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
① 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限,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获信息主体同意的保有·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有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如下。
1. 在线咨询的受理及回复:至咨询处理完成时。
但属于以下事由的,至该事由终止时
1) 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侦查、调查等的,至该侦查、调查终止时
2) 依据《医疗法》等其他法令须保存的,至该法令规定的期限届满时
第3条(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本院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获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情形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本院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时,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禁止在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管理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②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本院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第5条(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院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第1项规定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将立即予以处理。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时,本院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第1项规定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害本院所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6条(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院处理如下个人信息项目。
1. 在线咨询的受理及回复
必填项目: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咨询内容
2.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被自动生成并收集。
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等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当个人信息因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而变得不再必要时,本院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尽管获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依据其他法令仍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本院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管场所予以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本院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本院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销毁,使记录无法再生;对记录·存储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则以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性保障措施)
本院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等
2. 技术性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唯一识别信息
等进行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性措施: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进行访问控制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本院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使用存储并随时调用使用信息的“Cookie”。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所用服务器(http)发送至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少量信息,有时也会存储于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中。
甲.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于掌握用户所访问的各服务及网站的访问与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是否安全接入等,以向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
乙. 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可通过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菜单的选项设置拒绝存储Cookie。
丙. 拒绝存储Cookie时,可能在使用定制型服务时产生不便。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本院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洪明辉
职务:代表院长
联系方式:电话 02-540-8875 · 电子邮箱 hijclinic8875@gmail.com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本院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立即予以答复及处理。
第11条(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下列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本院将努力使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迅速处理。
▶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处理
负责人:洪明辉(代表院长)
联系方式:电话 02-540-8875 · 电子邮箱 hijclinic8875@gmail.com
第12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向下列机构咨询。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主管业务:举报个人信息侵害事实、申请咨询
– 网站:privacy.kisa.or.kr
– 电话:(免区号)118
– 地址:(58324)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路9(Bitgaram洞301-2)3层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主管业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www.kopico.go.kr
– 电话:(免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 政府首尔办公大楼4层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团:02-3480-3573(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施行及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本网站公开之日起适用。内容发生变更时,将通过本页面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