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仁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 "本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0 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任何申诉,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 1 条(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如果改变使用目的,本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8 条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另行征得同意。
1. Homepage 会员注册和管理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包括:确认入会意向、根据会员服务的提供进行身份识别和认证、维护和保持会员资格、根据有限识别系统的实施进行身份识别、防止擅自使用服务、处理未满 14 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各种通知和通告以及处理申诉。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交付商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和发票、提供内容、提供个性化服务、身份验证、年龄验证、支付和结算费用以及追讨债务。
3 投诉处理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核实投诉人的身份、核实投诉、联系和通知投诉人进行事实调查, 以及通知处理结果。
第 2 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
① 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约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② 每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如下。
1.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退出企业/组织网站
但是,如果适用以下理由,则直至该理由结束
1)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接受调查或调查过程中的,直至调查或调查结束
2) 因使用网站而遗留债务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直至该债务及债权债务关系结清为止
2.提供商品或服务:直至完成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以及付款和结算
但是,如果有以下原因,则直至期限结束
1) 根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的展示、广告、合同内容和履行等交易记录
- 展示和广告记录:6 个月
- 合同或订购撤销、付款、商品供应等记录:5 年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记录:3 年
2)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 41 条保留电信事实核查数据
- 用户电信日期、开始和结束时间、其他用户号码、使用情况和发送基站位置跟踪数据:1 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和接入点跟踪数据:3 个月
第 3 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本公司仅在第 1 条(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并仅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数据主体同意或法律有特殊规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本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 个人信息的提供对象: <예) (주) OOO 카드>
- 接收者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 <예) 이벤트 공동개최 등 업무제휴 및 제휴 신용카드 발급>
- 您提供哪些个人信息: <예) 성명, 주소, 전화번호, 이메일주소, 카드결제계좌정보>
- 接受者的保留和使用期限 : <예) 신용카드 발급계약에 따른 거래기간동안>
第 4 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为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如下委托。
- 收货人(受托人):Iweb
- 委托业务内容:系统提供商城托管服务、移动应用程序服务、营销服务及附加服务、提供联盟服务及通知谈话、朋友谈话、短信发送代理服务等。
- 受托人(托管人):OOO PG
- 委托工作的内容:支付和托管业务
- 收件人(受托人):OOO Courier
- 委托工作的内容:交付货物
- 委托人(受托人):OOO 客户服务
- 委托服务的内容:客户咨询服务
- 委托人(受托人):OOO
- 委托服务的内容:身份验证服务
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5 条的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 禁止在执行委托任务之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再转让限制、对受托人的管 理和监督、损害赔偿责任等,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如果委托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化,我们将通过本隐私政策及时披露。
第 5 条(用户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1. 请求查看个人信息 2. 请求更正错误 3. 请求删除 4. 请求暂停处理 ②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2. 要求更正错误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行使第 1 项权利时,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将立即采取行动。
④ 行使第 1 款规定的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附录 11 格式的委托书。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犯公司处理的信息主体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 6 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注册并管理您的主页会员
Required: <예) 성명, 생년월일, 아이디, 비밀번호, 주소, 전화번호, 성별, 이메일주소, 아이핀번호>
可选: <예) 결혼 여부, 관심 분야>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Required: <예) 성명, 생년월일, 아이디, 비밀번호, 주소, 전화번호, 이메일주소, 아이핀번호, 신용카드번호, 은행계좌정보 등 결제정보>
可选: <관심분야, 과거 구매내역>
3.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自动生成和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IP 地址、cookie、MAC 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不良使用记录等。
第 7 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实现等不需要个人信息时,应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② 本公司在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实现等情况下,根据其他法律法规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应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DB)或在不同的保存场所进行保存。
③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销毁程序
公司选择已发生销毁原因的个人信息,并在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下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使用低级格式等方法销毁记录和存储在电子文档中的个人信息,使记录无法再现,并通过粉碎或焚烧销毁记录和存储在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
第 8 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1. 行政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加密唯一标识信息
、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计算机房、数据存储室等进行访问控制。
第 9 条(自动收集个人信息的设置、操作和拒绝)
① 本公司使用 "cookies "不时存储和检索使用信息,以便为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② Cookies 是网站运营服务器(http)向用户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可能会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
使用 Cookie 的目的:Cookie 用于识别用户访问的服务和网站类型、常用搜索词、安全连接等,从而为用户提供优化信息。
b.cookie 的安装、操作和拒绝:您可以通过在网页浏览器顶部的 "工具">"Internet 选项">"隐私 "菜单中设置选项来拒绝 cookie 的存储。
D.如果您拒绝存储 cookie,您在使用我们的个性化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第 10 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本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整体处理负责,并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处理信息主体与个人信 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和损害赔偿。
▶ 隐私官
名称 : OOO
职位 : OOO
联系人 :<전화번호>,<이메일> 、 <팩스번호>
您将被引导至隐私办公室。
▶ 隐私部
部门名称:OOO 团队
联系人:OOO
联系方式:<전화번호>,<이메일> 、 <팩스번호>
因使用本公司的服务(或业务)而产生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投诉、损害赔偿等,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咨询。本公司将及时答复和处理信息当事人的咨询。
第 11 条(个人信息查阅申请)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5 条向以下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申请。公司将尽力及时处理信息当事人提出的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
▶ 接收和处理个人信息访问请求的部门
部门名称 : OOO
负责人 : OOO
联系人 :<전화번호>,<이메일> 、 <팩스번호>
第 12 条(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
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受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事宜与下列机构联系。
▶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由韩国互联网和安全厅运营)
- 职责:举报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请求咨询
- 主页:privacy.kisa.or.kr
- 电话:(不含区号)118
- 地址:大韩民国全罗南道罗州市镇兴街 9 号 3 楼(光伽蓝洞 301-2 号)(58324)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管辖范围: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主页:www.kopico.go.kr
- 电话:(不含区号)1833-6972
- 地址:03171 首尔市钟路区世宗大街209号韩国首尔政府大楼4层
最高检察院网络犯罪调查处:02-3480-3573 (www.spo.go.kr)
▶ 国家警察厅网络安全局: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 13 条(隐私政策的实施和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生效。